小姜说“法”厅⑯以“法”之名,保护未成年的他
今年6月,正值该法律修订实施一周年之际,我们邀请到了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随之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即日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联合推出《小姜说“法”厅》视频栏目,与大家共同聊一聊社会热点事件,通过分析身边的案例增长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疑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社会发展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
今年6月,正值该法律修订实施一周年之际,《小姜说“法”厅》邀请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主任李珊珊律师,一起重温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新未保法严控相关行业准入资格
主持人:去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哪些亮点内容,请李律师为大家普及一下。
李律师:新法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而且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一章。第一大亮点就是强制报告制度,新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新法还严控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此外,新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另外,新法针对很多新闻中报道出来的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问题,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在新未保法里也进行了规定,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8岁以下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可追回
主持人: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情况报告》,报告显示,自2021年9月建院以来,该法院共受理76件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其中57起为充值打赏类案件。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未保法中,网络保护这一部分十分重要,请李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一章节有哪些两点内容?
律师:主持人所讲的这一《报告》,我也有所关注。新法中把网络保护单独列为一章,就足以看出针对近几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遭遇网络欺凌等等问题的重视。
新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新法还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结合主持人问的问题,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向网络平台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呢?这里就涉及到民法典中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进行直播间打赏、游戏充值等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这里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是否有效就要分不同情况来看了。
矫正错误行为应有度,老师教育需有“边界感”
主持人:前段时间网友张先生来电咨询,说自己的孩子小静上小学二年级,原本活泼好动的她,近日变得沉默寡言,家人们多次询问得知,由于小静比较顽皮,在学校被老师当众批评,并且老师为了警示其他学生,要求同学们们远离小静,不得与她玩耍,使得小静在学校被孤立。家长得知后心疼又气愤,找到老师理论,老师却以自己是在正当教育学生为理由,解释自己的行为。张先生想问一下,这种教育的边界在哪儿?是否对孩子心灵造成伤害就已经违法了呢?
律师:主持人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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